倾倒危险废物循例责罚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成环境执法利器本报记者 李稹 通讯员 苗成龙
本报讯
由于随意倾倒危险废物,日前舟山市一洗舱有限公司被该市普陀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整改,还被罚款3万元。这是《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自今年6月1日施行以来,普陀区环保局查处的首例固体废物环境违法案件。 今年6月9日,有群众举报称普陀区六横镇龙浦村倾倒有大量废油和油渣,造成环境污染,普陀区环保局立即立案调查。据调查,舟山市某洗舱有限公司于6月7日晚,将从外轮清舱出来的约3吨废油和废油渣倾倒在六横镇龙浦村的一空地上。据悉,如果这些废油、废渣不立即清除,可能对当地土壤、海水带来破坏性影响。 查证属实后,普陀区环保局依法对该洗舱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目前,该公司已及时清理了污染物并缴纳了罚款。 据普陀区环保局有关人员介绍,此前他们也曾发现过该公司随意倾倒危险废物的现象,但由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的罚则不是很具体,他们在行政执法中碰到了诸多不便。“而《条例》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作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,更有实际可操作性。此外,《条例》还对拆解、利用、处置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、元器件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规定,以后我们将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力度。” |